24小时咨询电话 15194056878

山东润发银杏基地

专业银杏供应商 质量保证,品种齐全
产品中心
  • 产品中心
  • 新闻动态

银杏树行情

咨询热线 15194056878
山东润发银杏苗木基地
禚经理:15194056878【微信同号】
业务QQ:80094666
网址:www.yinxing.net
邮箱:80094666@qq.com
总部: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

银杏功效与作用

郯城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www.yinxing.net 访问量:2706 时间:2016-10-29 21:53:34

                       郯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郯城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郯城经济开发区:

    现将《郯城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郯城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郯城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树名木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和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二级古树300499年,三级古树100-299年。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第四条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公安、林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组织鉴定,报经县绿化委员会审定后,报市绿化委员会确认,省绿化委员会备案。

经确认的古树名木由县绿化委员会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作保护牌。保护牌应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

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产权归属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社区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社区和个人保护管理。

第七条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实际情况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并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应当向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八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它自然灾害时,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报告县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承担养护管理费用确有困难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向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条 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并实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绿化委员会批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办理相关手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三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绿化委员会批准;移植二级以上古树名木的,按规定报省、市绿化委员会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其他严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征得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 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用于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77


相关产品
手机网站MOBILE
山东润发银杏苗木基地(www.yinxing.net) 版权所有